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其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之一,要求对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。对此,我国的法律规定有的较明确,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关于撤销权的规定: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、差旅费等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,第三人有过错的,应当适当分担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和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也明确规定: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,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。但有的规定则不太明确,如《民法通则》第119条规定: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……等费用,其中的“等费用”就是否包括律师费较含糊,还有很多如婚姻家庭、继承、房地产、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,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。
对此,笔者以为,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: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判,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文规定的,应根据相关条文作出判决,否则就是违法裁判,如上面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;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,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、公正原则,根据过错大小,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,如在侵权案件中,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,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,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,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;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,应首先依照当事人“意思自治原则”,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,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,没有约定的,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;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,如婚姻家庭案件,在此类案件中,当事人是非责任往往难以确定,且从一定意义来讲,相对诉讼结果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,因此不能简单地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,可以依据双方状况,从有利于矛盾化解,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;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,在农民工追讨薪金、雇员受损、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、国家赔偿等案件中,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