手机丢了对一车人搜身,这个口子开不得

近日,据媒体报道,陕西省汉中市一年轻女子乘坐公交车时发现手机丢了,报警后警察没有找到手机,因怀疑小偷在车上,女子便对40多名乘客挨个儿“搜身”查找,结果仍未找到,还导致公交车延误40多分钟。女子对一车乘客搜身的事情,引发轩然大波。有律师认为,乘客们为了“自证清白”,在民警见证下愿意配合女子的搜身要求,不存在强迫情形,并不违法。

报道视频中,这名女子还笑着对被搜身的女乘客说:“我就是这样翻一下,不好意思啊!谢谢配合!”但就算一车好脾气的乘客愿意配合,愿意在接受搜身之后才下车,也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合法的。

一者,面对手机失窃,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,并不是衣服被摸了、包袋被翻了,证明自己没有偷藏手机,才可以离开现场。换言之,一车的乘客愿意配合,绝不等于丢了东西在场的人就得自证清白。

更重要的是,对公民搜身涉及对公权力的限制,涉及公民不可让渡、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,它不属于民事权利,不可以私相授受。

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,是极其严肃的“宪法行为”,不是可以你情我愿的民事行为。《宪法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”

《刑事诉讼法》进一步规定,侦查人员可以对“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”的身体、物品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。也就是说,哪怕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搜查,也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。

首先,其搜查对象仅限于“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证据的人”,进行人身搜查就必须初步锁定嫌疑人,有相应的犯罪线索,而不能“有枣没枣打三杆子”,对于没有犯罪嫌疑的公民,不能搞广谱性的人身搜查,否则就是滥用搜查权。

其次,对公民进行人身搜查,原则上应该有搜查令,只有在正在实施的犯罪现场等危急的情况下可以实施“无证搜查”。申请搜查令进行搜查,应该是公安机关办案的正常流程、必要环节,这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出笼伤人。


我国《刑法》第245条专门规定了“非法搜查罪”,哪怕是公安侦查人员,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搜查,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此罪。

警察都不可以随随便便搜查公民,何况只是丢了手机的一个普通公民呢?

哪怕此次事件中真的是乘客所谓的“自愿”接受搜查,没造成严重后果,也需要在舆论场中呼吁严肃对待权利,严肃对待搜查权。

抓不到偷手机者,可能只是放纵了一个犯罪分子,但是这么搞违规搜查,现实中已侵害到一车人的人身权利。此例一开,确定以后不会有人有样学样,丢了东西就要求搜别人身?

因此,必须防止这样扭曲的事件被塑造成自证清白的“正能量”,如果以后遇到类似事件,不愿意接受搜查的就被贴上“心里有鬼”的标签,那只会搞得人人自危,降低社会法治水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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